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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用地征收

时间:2022-06-17 11:12:47

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低效用地征收而产生的许多纠纷,主要是因土地收回的程序比较混乱,主体不清楚,法律依据欠缺,补偿等问题造成的。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

一、低效用地的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2013)《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

二、低效用地的类型

1、低效产业用地指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的产业用地;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待搬 迁及“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

3、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4、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5、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6、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三、低效用地收回的补偿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低效用地的收回应当不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回。低效用地收回应当按照征收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四、低效用地收回的如何维权?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处理这种低效用地纠纷,因为每个案件,每个企业的情况确实不一样,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尽量多地去搜集证据,事实依据。

2、尽量多地去查询翻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如果要告的话,告谁,怎么告,凭什么告,为什么告,依据什么告等等一定要搞清楚。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介入。

作为专注企业拆迁领域的专业化律所,正山律所在涉及企业拆迁案件的诉讼法律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正山律师在大量拆迁类案件的历练下,更是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发展方向,并保持对案件的敏锐预判力。在拆迁纠纷诉讼中,正山律师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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