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登记证上是住宅,但是已经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性用房,各地可以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经营的年限以及纳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13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被征收的房屋或者是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适用收益评估法。
在实践中怎么解决住改非的实际补偿问题,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解决住改非的实际补偿问题呢?一般来说通常是有四种补偿方式。
方式一、按照实际用途予以补偿,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此有严格的要求,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和被拆迁的房屋地址是一致的。
然后有完税证明,在实践中往往用于经营的时候不太完善,所以,如果有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和实际的地址都是用于经营,也能够出具完税证明的,往往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
方式二、按照原来房屋登记的性质,住房的性质给予补偿,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是按照房屋的面积一定的比例计算,也可以给出一段期限的,比如说6个月、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个也是体现了住改非把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性质,这个方式也是比较常用的。
方式三、补偿是参考住宅房屋的价值和非住宅房屋价值金额的均价,介于住房和商业用房中间的标准,取一个均价来给予补偿。这个方式也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在用这种方式的时候,所提交的证据,也是参考着方式一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也是要求实际予以经营。
方式四、比较特殊一些,我们平常见的一楼是用于商业住房,二楼三楼还是用于住宅的。这样它是要区分,部分按照商业用途的补偿标准,二楼三楼用于住宅的,其实还是部分按照住宅的标准予以补偿,也是一个比较客观合法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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