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等4人购买的种植大棚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葛楼村,开展蔬菜生产与批发业务。后因徐州市人民政府实施铜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工作,葛楼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张某等人所购买的种植大棚被划入征收范围。
2019年8月初至9月底,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先后两次发布此次土地征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张某等人才知道承包地即将被征收,种植大棚面临拆迁。很快,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土地补偿方案,让张某等人意想不到的是种植大棚的补偿标准仅为50元/平方米,并责令张某等人限期拆除。
面对这么不合理的补偿结果,张某等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多次找到街道办协商提升补偿事宜,可均以其土地承包到期,地上附作物不予赔偿为由拒绝提高补偿标准。正当张某等人一筹莫展,另寻他策之时,事情却向更坏的方向发展,种植大棚被铜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无奈之下,张某等4人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确认征收方存在违法征地、强拆违法、补偿过低等诸多违法之处,并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发起强有力的维权攻势。最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张某等4人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最终获得130元/平方米的补偿款,补偿提升近三倍,自此案件圆满而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洞悉非法征地事实维权曙光初现
张心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从张某等人手中获取了购买大棚协议书以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分别于8月和9月作出的关于土地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初步掌握了征地概况。
由于张某等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限,无法有效启动法律程序。为了更全面、更具体地掌握征地征地信息,张心升律师和助理律师分别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级政府及其国土、立项等部门进行调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途径很快获取涉案地块的征收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度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时确认该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程序违法之处的事实;以及在实施征地过程中铜山区人民政府存在强征违法、补偿过低等违法之处和关键证据。为后续有效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办案第二辑:双向施压促谈判补偿提升近三倍
张心升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征收方存在的诸多违法之处,最终确定启动四项土地查处追责程序:
程序一: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度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二:针对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违法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三:针对铜山街道办事处强拆种植大棚行为,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四:针对当事人补偿过低的违法之处,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并支付征收补偿费的申请。
在庭审环节,张心升律师双向施压据理力陈征收方的违法之处:
第一,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大棚的蔬菜属于青苗,应按照青苗标准给予合理补偿,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因承包合同到期,拒绝给予地上青苗补偿,显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肆意降低补偿标准明显违法;
第二,根据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一般耕地上建蔬菜大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并没有破坏土地性质,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是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属合法农业设施建设,不能随意拆除,而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大棚行为的行为严重违法。
面对证据如山的质证和张某等人坚定维权的压力。最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张某等4人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最终获得130元/平方米的补偿款,补偿提升近三倍,自此案件圆满而终。
【律师说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蔬菜大棚取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补贴和支持政策,各地大力扶植种植事业,以促进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为此,蔬菜大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随处可见。可是蔬菜大棚一旦遇到征地拆迁时,经常会遭遇违建强拆,补偿过低的这种不合理的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拆种植大棚案件,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又以涉案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承包已经到期为由,肆意降低补偿标准,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一般耕地上建蔬菜大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并没有破坏土地性质,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是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不属于违建,只有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大棚才是违章建筑,才会被强制拆除,没有任何补偿。而对于农业大棚,不能以违章建筑或者其他莫须有的名义随意拆除。
如果相关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农业大棚,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可以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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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代理的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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