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初,张某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经该村村委会同意后,与合伙人共同修建了一座冷库,经营冷链仓储物流生意,营运状况良好。
2019年初,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部分土地被征收,张某与合伙人经营的冷库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让张某意想不到的是,征收方把其冷库认定为违建,并下达了违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经过征收方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后,因冷库系违建缘故,仅同意给予140万元的征收补偿。
张某与合伙人修建冷库的投资费用就有300百多万元,若自行拆除将血本无归,同时,冷库的兴建也是经村委会同意后才开始动工建设的,被认定为违建也极其不合理,因此,张某与合伙人只能选择拒绝拆除,并多次找到征收方协商提高补偿事宜。
可天有不测风云,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征收方突然安排几百人将张某经营的冷库强制拆除。面对征收方的强硬态度和冷库被暴力强拆的事实,张某的合伙人承受不住压力,背着张某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140万元的补偿款,之后把其中的70万元给了张某。
面对合伙人的做法,张某既气愤又无奈,70万元的补偿远未达到当初建库的投资成本,辛苦经营了六年之久的合法营生也无法继续,面对征收方强硬无理的嚣张气焰,张某没有选择默默承受,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
后经过律师调查取证,揭开了征收方存在多项违法征地的事实,在律师即将启动法律程序前,征收方妥协了,主动找到张某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最终,张某在原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额外又获得了100万元的征收补偿。自此,张某的征收补偿纠纷在兵不血刃的情况下维权告捷。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调查取证确认征收方非法占地、违法强拆的关键证据
2019年10月,张心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从张某处获取了土地转让协议、安置补偿协议、违建拆除通知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评估表四项重要信息。
为了进一步掌握征地信息,张心升律师和其助理律师分别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住建、立项等部门进行调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法律程序,最终了解到涉案土地早在2003年就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字[2003]328号文件);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日照市2018S-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日政土字[2018]31号),进一步确认了涉案土地性质、征收目的等重要信息,确认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违法征地、违法强拆等诸多违法之处并取得关键证据,为有效启动法律程序诉讼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办案第二辑:信息公开触动征收方敏感神经,当事人快速提高补偿
由于征收方深知其在认定冷库系违建上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依据不足的不争事实。同时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还存在程序违法、强拆冷库等诸多违法之处,其所作所为见不得光,暗室亏心。
后经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启动申请信息公开法律程序的维权举措,深深地触动了征收方的敏感神经,面对强有力的维权攻势选择妥协,主动找到张某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张某在原征收补偿协议(140万元)的基础上,额外又多获得征收补偿款100万元。自此,张某的征收补偿纠纷在兵不血刃的情况下维权告捷。事实证明,依法维权,正义相伴,违法行为经不住法治阳光的曝晒。
【律师说法】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律都明确规定必须要依法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监督权等。因此,征收方应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征地获批后实施中还应及时公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若征收方不依法公开与被征收人相关的信息文件,就直接或采取强制手段与被征收人签约,那么则侵害了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利,这样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征收方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导致被征拆人与征收方信息不对等,在签订协议中处于劣势,并且还以违建为由进一步压榨征收补偿,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后经律师调查取证,申请信息公开后获取征收方诸多违法之处和关键证据,最终迫使征收方妥协,圆满解决了征收补偿纠纷。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公开上述文件,不按程序非法征收甚至出现强占土地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借鉴本案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的做法,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的法律途径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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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代理的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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