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拆迁,被拆迁⼈可以获得⼀定的经济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需要注意相关问题。
⼀、⼚房遇到拆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房拆迁时应当注意企业的房屋性质,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还有补偿标准是否有问题。
企业房屋性质⼤致分为租赁办公⽤房、⾃有产权办公⽤房和违章建筑三种:
1、对于租赁办公⽤房的企业拆迁,现⾏《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并⽆明确规定。⽽已经被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与房屋承租⼈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对房屋承租⼈进⾏安置的,拆迁⼈对被拆迁⼈给予补偿。被拆迁⼈与房屋承租⼈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应当对被拆迁⼈实⾏房屋产权调换。
由此可见,企业租赁办公⽤房的,因其不享有对所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享受房屋价值拆迁的补偿。而是根据不同的租赁剩余期限,对租赁房屋的企业造成的影响的不同,补偿⽅案⾃然也会有所不同。
2、⾃有产权房屋企业拆迁,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
3、对于违章建筑,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应予以补偿,比如:通过出让方式得来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房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可以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维护⾃⼰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