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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腾退代征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养殖场拆迁迎来胜诉逆转

时间:2023-08-21 10:15:21

【案情回放】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镇(后改为上马街道)向阳村(后改为向阳社区)的老刘(化名)与其妻崔兰英(化名)是非常勤恳能干的老党员。上世纪80年代,老刘家的责任田七零八散,分布在村里各个角落。1984、85年间,老刘用自家和其岳父崔天明(化名)的责任田与村民牛弘一(化名)、高君山(化名)、高君明(化名)、孙炎鸿(化名)置换了位于孙家营的六亩多土地。后经上马镇党委和向阳村村委批准后,老刘在这六亩多土地上投资建造了金星养鸡厂,并先后取得了兽医卫生合格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而在1990年至2000年国家未取消农业税费的这段期间,老刘每年都向村里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不过,由于历史原因,直至2011年老刘才正式取得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

2010年3月29日,向阳社区居委会向老刘发出一份《通知》,称“为支持和执行上级发展生态农业,特需其处进行评估搬迁”,并于其后将一份没有评估师签名、未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的《评估报告》交给了老刘。不明就里的老刘起先配合着居委会一次又一次地进行搬迁补偿事宜的协商,但协商来协商去,居委会开具的低标准补偿安置方案依然是“原地踏步走”。

2010年9月3日,老刘接到一份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原来,向阳社区居委会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老刘立即腾出其金星养鸡厂非法占用的土地。眼见自身即将沦为“菜板上的肉”,老刘决定化被动为主动,找到以张心升主任律师为首的北京正山律师维权团进行“一揽子”维权,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案】

办案第一辑:急如星火收集情报


正山律师介入案件后,一方面为应诉做准备,另一方面则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以摸清委托人养鸡场所在宗地涉及的拆迁项目的“老底”。正山律师通过对信息公开资料的审查,确定了案件所涉拆迁项目实际属于未经上级人民政批准的无证拆迁。

办案第二辑:一审法院罔顾民意

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向阳社区居委会声称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一直非法占用原告集体所有的养鸡厂土地至今。原告还声称涉案土地是原告村办企业向阳村养鸡厂名下集体建设用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为凭,并一口咬定被告偷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原件。

原来,原告口中老刘“偷走”原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利人是“向阳村养鸡场”,而老刘领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主体却又是老刘个人。显然,狡猾的原告试图在这个“擦边球”上大做文章!

不过,正山律师,当庭出示了一组环环入扣的“证据链”——土地互换凭证四份、土地管理使用证三份、分地合同一份、收据九份,力证向阳村养鸡场的真正经营者是老刘,老刘合法拥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一审法院罔顾民事审判证据规则,无视被告方提供的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对向阳养鸡场的合法经营权的证据,只采信了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硬生生地做出了判决老刘败诉的“葫芦判”!

办案第三辑:二审脱轨审判不公

老刘一方坚定地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指出:上诉人才是涉案土地权利人,其经营的养鸡厂业已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被上诉人虽主张该养鸡厂由其经营,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在真假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偷龙转凤,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众所周知,二审法院的天职应当在于“有错必纠”!然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放任了城阳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再一次让司法在公正面前闭上了眼睛——又一次确认老刘侵权,且令其腾出涉案土地。

办案第三辑:再审真的假不了!

二审完结以后,正山律师更加深入的研究案件,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2013年1月,老刘一方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调取到了1997年11月28日,老刘与向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村委会在同一时间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内容为老刘是向阳村养鸡厂的经营者及该养鸡场的法定代表人)。随即,老刘一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铁证如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诉讼请求。就此,老刘一方迎来了胜诉的惊天逆转!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建设用地腾退案例,山东青岛向阳社区居委会(原向阳村村委会)以腾退为手段、试图降低搬迁补偿成本而将作为涉案土地合法权利人的老刘一次次推入无中生有的腾地诉讼之中……其实,居委会起诉老刘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利用诉讼手段给老刘施压,从而降低老刘的补偿要求。人为刀俎,不甘为“鱼肉”的老刘决定奋起反抗。最终,通过正山维权律师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和掷地有声的辩护,赢回了本就属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胜诉逆转!

目前,以“腾退”方式实施拆迁行为的现象与日剧增,尤其在“征收集体土地”项目中存在大量以“腾退”的方式进行的房屋拆迁行动,更有甚者,相关部门可能躲在幕后,做“腾退”行为的暗地推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村委会主导实施腾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此在面临不公正待遇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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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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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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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

张心升律师在多年来的执业经历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直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信条,为代理人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案件。

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心升律师始终坚持“法律至尊、客户至上”的理念,坚决做到“专业、敬业、诚信、公正”,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 3000 余件,案件地域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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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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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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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2020 年12 月29 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新影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时代》栏目曾对张心升律师和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9 年2月20日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人物》栏目对张心升律师进行了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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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张心升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因文字较多,仅列举个别案件,如需了解要更多关于本所及律师代理流程等,请咨询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4009-679-689


代理的部分案件:

  • 近年来参与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及咨询案件累计五百余件。部分案件如下:
    天津市丁某等879名村民土地确权纠纷案
    福建省陈某等868户村民海域补偿纠纷案
    天津市贾某等86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南省王某等857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宋某等532人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陈某等458户诉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案
    福建省陈某等458户与某省政府行政裁决案
    福建省陈某等450余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福建省陈某等443户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李某等330户村民海域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唐某等259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唐某等222人诉某省政府行政诉讼案
    河北省孔某等275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
    四川省任某等170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尚某等158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西省徐某等137户村民水面权属争议纠纷案
    江西省徐某等137人与水利部行政复议案
    河北省于某等8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庄某等80余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福建省庄某等73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魏某等72人诉某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案
    广西郭某等69人与某自治区政府行政裁决案
    江苏省卢某等69人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卢某等69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浙江省赵某等68人诉某县国土局行政诉讼案
    河北省崔某等68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江西省张某等65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尹某等65名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西省曾某等63人集体企业财产分配纠纷案
    广东省曾某等62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容某等61人与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案
    广东省曾某等60户村民违法占地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杨某等52人与某省政府国务院裁决案
    江西省刘某等48户村民沙场征收补偿纠纷案
    广西陆某等47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南省侯某等39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杨某等37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天津市王某等37人与某市国土分局行政复议案
    辽宁省刘某等36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邵某等34户村民违法占地纠纷案
    四川省梅某等30人与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苏某等24人与某市房产局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张某等22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常某等21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程某等18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西省毕某等17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
    江苏省沈某等16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郑某等14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刘某等13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陕西省吴某等12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李某等11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某村委会征占地补偿纠纷案
    广西某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案
    江西省黄某与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案
    贵州省邵某与环保部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某公司与某省住建厅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某度假村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某木业公司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某化工厂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安徽省某纺织厂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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