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正山案例

租赁合同到期后,步步为营,厂房拆迁终获合理补偿

时间:2023-08-28 10:52:23

【案情介绍】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某号的房产所有权人是李某,该房屋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吴某于2007年开始租赁上述房产,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吴某继续使用该处房产,并且交纳租金至2013年8月。吴某承租该房产后,将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在此,并进行实地经营。该企业雇工40余人,经营状况良好。

2013年3月,李某找到吴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请吴某某另找他处进行经营。搬家期限为15天,房屋租金不退。

吴某经了解得知:大兴区中小河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已经下发通知,因大兴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2013年中小河道治理项目,吴某承租的厂房在该项目范围内,因吴某和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故吴某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就隔三差五来到吴某租赁的厂房,进行各式各样的检查,并要求吴某必须停工,尽早搬家。吴某的企业无奈只能停业。但是40多张嘴是要吃饭的,可是现在,新的厂址没有落实,企业搬家也没有任何补偿,吴某感觉压力很大。

吴某找到房主:我的企业在这里注册、经营,遇到拆迁,补偿款应该有我的份,可房主却一口拒绝:我们的合同已经到期,你要无条件搬家,拆迁没有你的任何补偿,你不要再来找我了。吴某找到拆迁办:这是我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租赁合同,现在拆迁了,应该有我的搬家费,停业损失费。拆迁办直接答复:你们的合同已经到期,而且合同当中有约定,遇到拆迁,要无条件搬家,而且,这次是政府工程,我们只对房主,不对承租人。

多次上门协商,却多次碰壁的经历,让吴某陷入了思考:是不是要换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了?经过慎重考虑,吴某决定将本案交给专业法律人士来操作。经过一番甄选,吴某选择了以张心升主任律师为首北京正山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巧用律师函,确定被安置人地位


对于吴某来说,面临的问题还不是补偿过低,而是被安置人地位无法得到确立,这就意味着,吴某无法出现在补偿协商的谈判桌上,连发言权都没有,又何谈补偿呢?那么,让吴某的合法身份得到认可就成了一个决定性的问题。经过对本案的仔细斟酌、分析,正山律师确定了以律师函的方式直接确立吴某被安置人的地位,并迅速将律师函发送给相关部门,告知其吴某承租人的身份及其拥有的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实地经营情况,很快,相关部门就直接联系吴某洽谈补偿事宜。

办案第二辑:兵来将挡,无畏出击,争取主动

为了压低吴某获得补偿的数额,降低吴某的期望值,西红门镇政府很快的就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拆除通知书认定吴某承租的厂房没有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产权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这一通知无疑是惊天霹雳,直叫吴某苦不堪言,好端端的公司瞬间就成了违建,还要被强拆!如果产权人配合工作,那么,他的公司面临的处境将十分危险。而此时,拆迁一方的游说甚至带有威胁的意味了。律师告知吴某: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很多问题,如送达方式不合法,作出程序违法。因此,面对拆迁人的威胁无须恐慌,可以直接告知其我们准备就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法律程序。吴某回复政府后,就接到了政府的电话通知:改天过来谈谈补偿的事宜。

当然,在这期间,吴某的工厂一直受到了多方的骚扰,检查卫生情况、检查环保情况、检查税务情况等等,还有一些要进行强拆的语言威胁,为了保护吴某的合法权益,律师直接给公安机关发函。律师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任何事由而非法侵害。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任意损坏吴某的财产,即使因公共利益之需要涉及搬迁,政府部门也不能忽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拆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职责。公安机关必须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吴某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办案第三辑:终极致胜

牌打出去了,为吴某赢得了一个平和的谈判环境。各方都回到了谈判桌上,一起协商补偿的事宜。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吴某终于拿到满意的补偿,腾出了厂房。

【律师说法】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包括哪些补偿呢?

首先,预期利益损失。拆迁造成的经营中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

其次,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最后,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都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对于人员安置遣散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范围,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是没有的。

总之,遭遇拆迁,作为实际经营的企业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搬家费等补偿。作为被拆迁人,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即使把强劲的博弈方推上谈判席以后,弱势一方仍然不可松懈,明白自己的底线,并且给自己一个可以妥协的空间。被拆迁人还要懂得协商。谈判讲究的是妥协,寻求的是双赢。努力让自己的弱势转化为优势谈判,弱势的拆迁户方能获得理想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条:
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

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0

张心升律师简介

2-230523095FVI.jpg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
执业理念

张心升律师在多年来的执业经历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直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信条,为代理人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案件。

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心升律师始终坚持“法律至尊、客户至上”的理念,坚决做到“专业、敬业、诚信、公正”,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 3000 余件,案件地域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3
擅长领域
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
4
媒体报道
2020 年12 月29 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新影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时代》栏目曾对张心升律师和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9 年2月20日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人物》栏目对张心升律师进行了专访报道
5
个人业绩
张心升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因文字较多,仅列举个别案件,如需了解要更多关于本所及律师代理流程等,请咨询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4009-679-689


代理的部分案件:

  • 近年来参与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及咨询案件累计五百余件。部分案件如下:
    天津市丁某等879名村民土地确权纠纷案
    福建省陈某等868户村民海域补偿纠纷案
    天津市贾某等86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南省王某等857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宋某等532人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陈某等458户诉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案
    福建省陈某等458户与某省政府行政裁决案
    福建省陈某等450余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福建省陈某等443户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李某等330户村民海域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唐某等259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唐某等222人诉某省政府行政诉讼案
    河北省孔某等275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
    四川省任某等170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尚某等158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西省徐某等137户村民水面权属争议纠纷案
    江西省徐某等137人与水利部行政复议案
    河北省于某等8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庄某等80余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福建省庄某等73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魏某等72人诉某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案
    广西郭某等69人与某自治区政府行政裁决案
    江苏省卢某等69人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卢某等69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浙江省赵某等68人诉某县国土局行政诉讼案
    河北省崔某等68人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江西省张某等65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尹某等65名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西省曾某等63人集体企业财产分配纠纷案
    广东省曾某等62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容某等61人与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案
    广东省曾某等60户村民违法占地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杨某等52人与某省政府国务院裁决案
    江西省刘某等48户村民沙场征收补偿纠纷案
    广西陆某等47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南省侯某等39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杨某等37户村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天津市王某等37人与某市国土分局行政复议案
    辽宁省刘某等36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邵某等34户村民违法占地纠纷案
    四川省梅某等30人与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案
    山东省苏某等24人与某市房产局行政复议案
    福建省张某等22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常某等21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东省程某等18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山西省毕某等17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
    江苏省沈某等16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郑某等14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湖北省刘某等13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陕西省吴某等12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李某等11户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案
    河北省某村委会征占地补偿纠纷案
    广西某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案
    江西省黄某与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案
    贵州省邵某与环保部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某公司与某省住建厅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某度假村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某木业公司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江苏省某化工厂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安徽省某纺织厂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