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邱某等63人系江西省鄱阳县某厂职工,该厂于1974年10月建厂,性质为鄱阳镇人民政府主管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因城镇发展规划,1997年7月14日,波县人民政府(2004年后恢复名称为鄱阳县人民政府)以波府发 [1997] 40号文件批复同意鄱阳镇人民政府将该厂改造成大市场,至此该厂被撤销,但未走清算程序,职工的社保问题一直未解决。因此,自2007年起,邱某等人多次上访,但历经3年多时间,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无奈之下,邱某等人于2010年底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为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后,迅速确认此案的关键症结在于企业虽已撤销但未清算,这是导致委托人邱某等人的社保问题仍未解决的关键因素。由此,律师针对该问题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向该厂上级主管部门提起企业财产清算申请,后经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直至把企业清算问题上诉至市中院后问题才得以解决,之后鄱阳县人民政府也妥善解决了邱某等63人的社保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案件纠纷。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针对案件症结向镇政府提起企业清算申请
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结合收集的案件材料经法律分析后,迅速确认此案的关键症结是该厂虽被撤销但未清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按照清偿顺序第一要支付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排在第二位的就是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此只有促使该厂完成清算工作,才能解决好委托人邱某等人的社保问题。
由此,律师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依据《民法典》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终止,依法应当清算企业财产;在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小组清算企业财产之法律规定,向该厂上级主管部门鄱阳县鄱阳镇人民政府提起企业清算申请,并提交《企业财产清算申请书》要求:鄱阳镇政府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布企业财产清算结果。
维权伊始际遇挫折。在律师提起企业清算申请后,鄱阳镇政府却念起“拖字诀”,一再推诿拖延,转眼2个月过去了,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的工作仍在商榷中,这种情形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想通过拖延战术企图不了了之的做法岂能得逞!
办案第二辑:针对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情形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终止,依法应当清算企业财产。镇政府负有成立清算小组清算企业财产的法定职责,而在律师依法提起清算申请后,镇政府却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政不作为情形涉嫌违法,因此律师针对鄱阳镇政府推诿拖延行政不作为行为,迅速调整维权策略,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鄱阳镇政府不履行清算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法公布企业财产清算结果。
维权之路再遇坎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由于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律师积极联系复议审理人员阅卷,并当面陈述了律师观点,且事后邮寄了书面代理意见,等待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期待能够尽快启动企业财产清算工作。然而在申诉理由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的情况下,鄱阳县政府却背道而驰,作出鄱府驳复决字[2011]01号复议决定,驳回邱某等人的复议请求,这种枉顾民与法的复议决定,严重侵害了邱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继续坚定维权才能不负邱某一众所托。
办案第三辑:针对县政府不公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镇政府明显不作为,而县政府不予纠正明显违法,这种沆瀣一气、枉顾民与法的行为,岂能动摇律师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意志和决心。律师进一步梳理分析案情并补充案件材料后重整旗鼓,立即针对鄱阳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鄱阳县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鄱府驳决字[2011]01号),同时判令鄱阳镇政府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公布清算结果。
维权注定荆棘载途。在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环节,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对鄱阳县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不清楚的质疑和意见,申诉理由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然而,余干县法院却以邱某等63人不具有提起清算资格等理由作出(2011)干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驳回邱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第四辑:上诉至市中院邱某等人社保纠纷妥善解决
由于余干县人民法院对鄱阳镇人民政府并未清算和邱某等63人具有提起清算资格的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对鄱阳县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审查不清楚等原因,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至败诉。为此,律师进一步梳理案情并补充案件资料,迅速提起上诉法律程序,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千行初字第12号一审行政判决:撤销鄱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鄱府驳复决字[2011]0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鄱阳镇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并公布清算结果。
一波三折,维权终现曙光。案件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律师在庭审环节围绕诉讼请求充分发表申诉意见,针对鄱阳县政府和余干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依法依规充分质证后,市中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正义的判决:一是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1)千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是撤销鄱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鄱府驳复决字[2011]0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在市中院的积极调解下,鄱阳县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了邱某等63人的社保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案件纠纷。
【律师说法】
集体企业撤销或改制后,职工的社保问题是一个大问题,许多地方并没有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矛盾一度比较尖锐。
本案就是一起集体企业撤销,未解决职工社保问题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比较简单,其症结在于企业法人终止,没有依法完成清算,律师接手案件后,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之路虽一波三折,但诉至中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权终获成功,职工的社保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实践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企业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比较多见,那么债权人应该如何确定清偿责任人来追责呢?
通常来说,企业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在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根据企业是否办理注销登记这两种情况来确定清偿责任人: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未经清算就注销的,企业肯定未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该企业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简而言之,集体所有制企业未经清算就注销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该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因为种种原因,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除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之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债权人维权时应知晓风险并在追责维权中加以利用。
总之,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引发的债权纠纷比较复杂,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债权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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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张心升律师在多年来的执业经历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直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信条,为代理人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案件。
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代理的部分案件: